(2017)吉2404执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白永贵与王大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保81号白永贵、王大为:申请人白永贵与王大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185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白永贵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王大为在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账号xxxxxx的10000股权(保全价值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在执行保全过程中,于2017年8月10日冻结了被申请人王大为在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账号xxxxxx的10000股权(保全价值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保81号申请人白永贵与被申请人王大为民间借贷纠纷保全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