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执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1264杜志伟与孙立明、温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志伟,孙立明,温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2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杜志伟,男。被执行人孙立明,男。被执行人温向东,男。杜志伟与孙立明、温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2民初385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孙立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杜志伟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立明、温向东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孙立明、温向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杜志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孙立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杜志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耀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