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4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学青、王丰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青,王丰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215号申请执行人吴学青,女,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王丰太,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本院在执行吴学青与王丰太(2017)浙0782执421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龚英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