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大岭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德兆,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州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号。法定代表人:杨长光,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柳仲案裁字第067号裁决书],因本案被执行人柳州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柳仲案裁字第067号裁决书],指定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锦源审判员 李小红审判员 陶柳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慧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