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王某、王某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310号申请人王某,男,生于1982年6月10日,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王某雨,男,生于1976年1月10日,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执行王飞与王庆雨借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庆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义务。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王飞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