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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王某、王某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310号申请人王某,男,生于1982年6月10日,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王某雨,男,生于1976年1月10日,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执行王飞与王庆雨借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庆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义务。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王飞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