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3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文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文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3255号原告: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法定代表人:黄伟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凤,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文虎,男,汉族,1978年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本案在审理原告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文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自愿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庭前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