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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24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德清县同能铸造有限公司与浙江深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同能铸造有限公司,浙江深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453号之二原告:德清县同能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大同村。法定代表人:沈小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深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江南镇江南路539号。法定代表人:曹建萍。原告德清县同能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深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德清县同能铸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县同能铸造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同能铸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937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合计人民币1807元,由原告德清县同能铸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嵇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范荣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