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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江西吉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江西吉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596号原告:深圳市万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A座1512C。法定代表人:汪光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恒俊,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吉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463号精英汇商业金融1#A座326室(第3层)。法定代表人:罗金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万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吉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万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51元,减半收取计4075.5元,由原告深圳市万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赣平审 判 员  刘建民代理审判员  喻文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