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昆明饶瑞商贸有限公司、蔡鸿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昆明饶瑞商贸有限公司,蔡鸿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14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X22602133B。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488号。负责人:朱少彦,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花(该银行员工),女,汉族,1980年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饶瑞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53010XXXXXXXXXX。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小区金利园。法定代表人:蔡鸿勇。被告:蔡鸿勇,男,汉族,1968年生,福建省石狮市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告昆明饶瑞商贸有限公司、蔡鸿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要求撤回对被告昆明饶瑞商贸有限公司、蔡鸿勇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撤回对被告昆明饶瑞商贸有限公司、蔡鸿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1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554元,由被告昆明饶瑞商贸有限公司、蔡鸿勇自愿承担(该款项已于2017年8月18日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余款11554元退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审 判 长 石晶晶人民陪审员 李云成人民陪审员 陈曹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邹雨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