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玉久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久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刑初23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玉久,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梨树县,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9日以梨检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玉久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喜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玉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3月,被告人赵玉久伙同高某1、张某1(二人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租用商品房,以打渔机为赌博工具,进行赌博活动,并获利人民币10000多元,案发后,被告人赵玉久到公安机关自首。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赵玉久的供述,证人刘某1等人的证言,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照片,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玉久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玉久系累犯。被告人赵玉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3月,被告人赵玉久伙同高某1、张某1(二人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租用商品房,以打渔机为赌博工具,进行赌博活动,并获利人民币10000多元,案发后,被告人赵玉久到公安机关自首。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赵玉久于2017年5月21日到公安机关自首。2、设备鉴定书、照片、情况说明,证明四台捕鱼机,其中一台八机位、三台十机位认定为赌博机。其中一台十机位的捕鱼机不好使,认定为二十八台为宜。3、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赵玉久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4、罚没款收据,证明公安机关于案发后依法收缴被告人赵玉久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000元。5、证人霍某1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12月初一个自称叫张楠(实际为张某1)的人租用我的房屋,租金15000元,租期一年,当时也没问租房干什么,后来才知道用我的房子开游戏厅。6、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高某1雇我在游戏厅里经营管理,每个月给我2000元工资,收的钱给高某1了。第一次大约是2017年1月末,给高某13000元左右,第二次大约是2月中旬,给高某12000多块钱,第三次和第四次大约是二月末和三月中旬每次分别交给高某12000元左右。7、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游戏厅的房子是其帮助租的,游戏厅是高某1和赵玉久合开的,我帮助他俩负责看管游戏厅。房租费是我垫付的,挣钱他俩也没给我分。游戏厅营业期间大约营利一万多元。8、证人高某1证言,证实赵玉久开游戏厅,我就是负责帮着摆事儿,赵玉久承诺游戏厅营利给我分红,2017年1月底赵玉久跟我说过,游戏厅营利一万多块钱。9、被告人赵玉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久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玉久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视被告人赵玉久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及其家属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对其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开设赌场罪)、第六十五条(累犯)、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玉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二、没收被告人赵玉久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000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崔 仁人民陪审员 沈国发人民陪审员 范淑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