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执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余建新、廖江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建新,廖江定,曹元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3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建新,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委托代理人桂建明,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宇飞,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廖江定,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曹元香,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关于余建新与被执行人廖江定、曹元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602民初5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廖江定、曹元香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建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江定、曹元香偿还借款5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520元。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7479.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廖江定名下车辆及被执行人曹元香名下房产,经查明,被执行人廖江定、曹元香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建新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廖江定、曹元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602民初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芹审判员 李丽琴审判员 余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礼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