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03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大汉控股集团邵阳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汉控股集团邵阳置业有限公司,李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1072号原告:大汉控股集团邵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法定代表人: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正,湖南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梅,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原告大汉控股集团邵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汉控股集团邵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汉控股集团邵阳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4734元,由原告大汉控股集团邵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徐 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银梅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