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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邱家富与罗佛林、罗永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家富,罗佛林,罗永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921号原告:邱家富,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罗佛林,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罗永太,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邱家富与被告罗佛林、罗永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邱家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家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家富撤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邱家富负担。审判员  范球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紫晔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