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邱家富与罗佛林、罗永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家富,罗佛林,罗永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921号原告:邱家富,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罗佛林,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罗永太,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邱家富与被告罗佛林、罗永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邱家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家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家富撤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邱家富负担。审判员 范球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紫晔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