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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9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河南金鸣纸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金鸣纸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刘富业,刘利娟,刘品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98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32号新办公楼501房。法定代表人:刘富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振彪,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新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35号院4号。法定代表人:贾奎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轲,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林,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富业,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审被告:刘利娟,女,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刘品磊,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河南金鸣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新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富业、刘利娟、刘品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3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河南金鸣纸业有限公司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预留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河南金鸣纸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金鸣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由上诉人河南金鸣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张林利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