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9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高新支行与陈某某、宋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高新支行,陈某某,宋某某,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9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高新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负责人狄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关于西安某某高新支行与陈某某、宋某某、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61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西安某某高新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高新支行偿还本金人民币234565.95元、利息6311.54元及至贷款付清之日前产生的利息、复息、罚息;二、承担本案仲裁费10878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368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与陈某某、宋某某主动偿还银行贷款并出具还款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610号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晴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