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陈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陈振,任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66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杜红兵。委托代理人袁伟、蒋童童(实习),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振,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淮阳县。被申请人任敏,女,汉族,1978年2月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淮阳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0922.7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以自有财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振、任敏银行存款440922.76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