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辖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河南省神化实业有限公司、聂慧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神化实业有限公司,聂慧国,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辖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神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号楼*单元****号。法定代表人:余建广,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慧国,男,汉族,1980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长春路11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园区**幢。公司负责人:马生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任丘市东北小征村北。法定代表人:王宗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河南省神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聂慧国、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民初8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聂慧国未作答辩。经查,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神化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信阳第十五加油站改造工程(此工程由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转包给被告河南省神化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暂定价款为413925元,最终结算价款以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结算审计价的75%作为合同最终价款,预留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担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方之日起计算一年。如被告违约不按时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日,支付应付未付款相应1‰的违约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将工程施工完毕,该工程已于2011年5月18日完成初步验收,但被告拒绝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被告已支付款项,尚欠工程款233925元,违约金70177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现诉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地位于河南省××桥区明港镇,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管辖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应祥审判员 朱长华审判员 黄共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