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仪征市真州镇大众钢模出租站与赵建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市真州镇大众钢模出租站,赵建龙,张文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076号原告:仪征市真州镇大众钢模出租站,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万年木器厂旁。负责人:王日标,站长。委托代理人:谈志全,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龙,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仪征市。第三人:张文来,男,1969年3月27日生,住江苏省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真州镇大众钢模出租站与被告赵建龙、第三人张文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市真州镇大众钢模出租站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征市真州镇大众钢模出租站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真州镇大众钢模出租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6元,依法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仪征市真州镇大众钢模出租站负担。审判员 李成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谈蓉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