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5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贺建新与陈志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建新,陈志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720号原告:贺建新,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甘州。被告:陈志福,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住甘州。原告贺建新与被告陈志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陈志福支付车辆租赁费90200元;2.要求被告承担租赁期间车辆违章罚款1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志福租赁车辆时与张掖市泰昌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原告贺建新以个人名义起诉,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建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辛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