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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行审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德惠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德惠市胜利街金惠供热站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惠市环境保护局,德惠市胜利街金惠供热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83行审128号申请人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德惠市西光明街1289号。法定代表人:孙传瑜,局长。委托代理人魏冬,德惠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烟尘科科长。被申请人:德惠市胜利街金惠供热站,住所地德惠市东风小区。经营者:李淑荣。申请执行人德惠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德惠市胜利街金惠供热站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申请人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4月6日作出德环罚字[2016]1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经查明,你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关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上述事实有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大写)叁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户名:德惠市财政局。账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德惠市胜利街金惠供热站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处罚决定复议期限及诉讼期限均届满后,因被申请执行人德惠市胜利街金惠供热站仍未履行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进行了催告,但被申请执行人德惠市胜利街金惠供热站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德环罚字[2016]1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德环罚字[2016]1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50.00元,由被申请人德惠市胜利街金惠供热站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跃敏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