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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恒顺物业有限公司与王长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恒顺物业有限公司,王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恒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5号。法定代表人于成汗,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长国,男,196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恒顺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长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成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均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新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