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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宣城市红蜻蜓窗帘店与叶云杨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红蜻蜓窗帘店,叶云,杨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632号原告:宣城市红蜻蜓窗帘店,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状元北路46号,注册号342501600079124。经营者:黄金平,女,1972年10月17日,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叶云,男,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杨艳,女,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红蜻蜓窗帘店诉被告叶云、杨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宣城市红蜻蜓窗帘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文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