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沈学林与淮安区季桥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学林,淮安区季桥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3036号原告:沈学林,男,195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猛,男,196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淮安区季桥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住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派出所东侧。法定代表人:顾伏路,该中心院长。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人民政府,住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刘爱勇,该镇镇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峰,淮安市淮安区季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沈学林与被告淮安区季桥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沈学林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学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学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学林负担。审判员 管爱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