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松桃迓驾辉煌门窗店与王庆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桃迓驾辉煌门窗店,王庆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1686号原告:松桃迓驾辉煌门窗店,住所地:松桃苗族自治县迓驾镇迓驾村15组二级公路边。经营者:龙文建,男,苗族,1986年05月07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王庆森,男,1957年0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松桃迓驾辉煌门窗店与被告王庆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8月04日立案。原告松桃迓驾辉煌门窗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松桃迓驾辉煌门窗店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应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