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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坤与赵海倩、左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赵海倩,左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2097号原告:杨坤,女,生于1962年12月30日,汉族,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赵海倩,女,生于1967年9月23日,傣族,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左建军,男,生于1966年9月26日,汉族,现住普洱市思茅区。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杨坤与被告赵海倩、左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坤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