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都小霞、张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小霞,张洁,张莉薇,崔丹丹,赵璐,邢丰,史清洋,郭长喜,韩向海,赵庆琳,付洪来,牛桂荣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2刑初24号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都小霞(别名都菊霞),女,汉族,1976年4月6日出生,高中肄业,原系焦作市信雅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控部员工,户籍所在地焦作市山阳区,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4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2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洁,女,汉族,1989年3月15日出生,大专毕业,原系河南千森宇投资担保公司焦作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2月1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2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莉薇,女,汉族,1988年6月1日出生,中专毕业,原系中宏昌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区域助理、河南千森宇投资担保公司项目部售后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焦作市武陟县,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7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2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崔丹丹,女,汉族,1989年11月16日出生,大专毕业,原系河南千森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员工,户籍地焦作市解放区,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8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2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赵璐,男,汉族,1987年11月9日出生,大专毕业,原系河南千森宇投资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员工、焦作市信雅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部员工,户籍所在地焦作市山阳区,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3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2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邢丰,男,回族,1987年12月11日出生,大专毕业,原系河南千森宇投资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焦作市解放区,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7月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8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2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史清洋,男,汉族,1961年4月12日出生,大学毕业,原系中宏昌盛(香港)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综合部部长。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现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8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2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郭长喜,男,汉族,1965年1月27日出生,大学毕业,原系焦作市信雅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事部部长,户籍地焦作市山阳区,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8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2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韩向海,男,汉族,1962年10月28日出生,初中毕业,原系河南千森宇投资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焦作市信雅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控部员工,户籍地焦作市解放区,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21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2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赵庆琳,女,汉族,1987年3月9日出生,大专毕业,原系河南千森宇投资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员工,中宏昌盛企管公司区域助理,户籍所在地焦作市山阳区,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21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2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付洪来,男,汉族,1965年5月14日出生,大专毕业,原系焦作市信雅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焦作市山阳区,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4月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22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2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牛桂荣,女,汉族,1963年6月15日出生,大专毕业,原系焦作市信雅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员工,户籍所在地焦作市山阳区,住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22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2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尹利霞,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都小霞、张洁、张莉薇、崔丹丹、赵璐、邢丰、史清洋、郭长喜、韩向海、赵庆琳、付洪来、牛桂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西姣、代理检察员牛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都小霞、张洁、张莉薇、崔丹丹、赵璐、邢丰、史清洋、郭长喜、韩向海、赵庆琳、付洪来、牛桂荣及被告人牛桂荣的辩护人尹利霞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依法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都小霞在河南千森宇投资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及焦作市信雅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公开宣传,获得提成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都小霞在河南千森宇投资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续约金额550000元;在焦作市信雅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456000元,有存款明细的41961000元(新增22475000元)。2011年10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张洁在河南千森宇投资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工作期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公开宣传,获得提成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530000元(新增7365000元)。2010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张莉薇在河南千森宇投资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及焦作市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通过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张莉薇在河南千森宇投资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160000元(新增4720000元);在焦作市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155000元(新增3425000元)。2013年9月到2014年8月,被告人崔丹丹在河南千森宇投资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工作期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公开宣传,获得提成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246000元(新增8218000元)。2010年11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赵璐在河南千森宇投资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焦作市信雅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公开宣传,获得提成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赵璐在河南千森宇投资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955000元(新增4665000元),在焦作市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20000元(新增480000元)。2010年10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邢丰在河南千森宇投资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工作期间,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公开宣传,获得提成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440000元(新增5015000元)。2012年5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史清洋在中宏昌盛(香港)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工作期间,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公开宣传,获得提成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焦作市信雅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570000元,有存款明细的6660000元(新增1990000元)。2012年8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郭长喜在焦作市信雅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公开宣传,获得提成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335000元,有存款明细的5405000元(新增2155000元)。2010年4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赵庆琳在河南千森宇投资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及中宏昌盛总公司工作期间,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公开宣传,获得提成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赵庆琳在河南千森宇投资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60000元(新增1600000元);在焦作市信雅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180000元,有存款明细的7310000元(新增4410000元),在焦作市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0元。2011年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韩向海在河南千森宇投资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及焦作市信雅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公开宣传,获得提成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韩向海在河南千森宇投资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126000元(新增1676000元);在焦作市信雅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25000元,有存款明细的1860000元(新增660000元),为焦作市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0000元。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付洪来在焦作市信雅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公开宣传,获得提成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875000元,有存款明细的6135000元(新增4415000元)。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牛桂荣在焦作市信雅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公开宣传,获得提成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325000元,有存款明细的2610000元(新增161500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廉金枝等人证言;被告人都小霞等人供述和辩解;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都小霞、张莉薇、崔丹丹、邢丰、史清洋、郭长喜、赵庆琳、付洪来、韩向海、牛桂荣、张洁、赵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2名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对廉金枝所开办的焦作市信雅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期间,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在公司的作用和行为,之后能够随传随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2名被告人相对于廉金枝等人而言,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都小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没有意见,认为起诉书指控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有误,自己实际吸收的资金应只有二三百万元;自己只在信雅达公司工作过,没有在千森宇公司工作过,且在公司出事前的几个月,自己已经因为公司考核的末位淘汰被辞退。被告人张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意见。被告人张莉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没有意见,认为有一笔万众企业管理公司登记在其名下吸收的50万元,实际上并非其吸收的资金,不清楚为何会登记在自己名下。被告人崔丹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意见。被告人赵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没有意见,认为起诉书指控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有误,自己应该没有吸收那么多钱。被告人邢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意见。辩称自己不是业务员,没有主动对外宣传过,没有对自己的客户造成任何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清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意见。被告人郭长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没有意见,认为起诉书指控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过高。被告人赵庆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没有意见,认为起诉书指控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过高,存在同一笔款项因续约被重复计算的问题;万众公司统计在其名下的2万元实际是自己的投资。被告人韩向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没有意见,认为起诉书指控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过高;自己不知道有万众企业管理公司这个公司,也没有在该公司工作过,不知道为何会显示自己在该公司吸收有存款。被告人付洪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没有意见,认为起诉书指控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过高存在同一笔款项因续约被重复计算的问题;自己在信雅达公司只干了半年就离开了,也未给自己的客户造成任何损失。被告人牛桂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牛桂荣无罪,理由如下:1、信雅达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高息吸储、高息放贷的融资公司,牛桂荣本人也将钱放在了该公司,其只是该公司的一名财务会计,工作职责是录入凭证,不负责与投资客户签署合同,更不经手和接受客户的投资理财款,其没有介绍任何一个客户来投资理财,没有任何吸收资金的行为;2、牛桂荣不存在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行为,在其名下存款的陈伟、熊婷、朱攀枝都是其同事,本身就知道在公司存钱可以获得高利息,不需要牛桂荣向这些人宣传,该三人的证言也证实了牛桂荣没有向他们宣传过,也没有证据证实牛桂荣向其他社会公众进行过公开宣传;3、牛桂荣没有向任何人做出过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承诺,在其名下的陈伟、熊婷、朱攀枝三人均是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息,主动将钱存在牛桂荣名下,投资合同都是三人本人所签,利息由本人从财务上直接领走;4、审计报告显示牛桂荣名下投资客户只有1人,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情况,牛桂荣名下的实际存款人只有陈伟、熊婷、朱攀枝三人,该三人都是牛桂荣的同事和熟人,均系与牛桂荣有特定社会关系的人,不属于社会不特定公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综上,被告人牛桂荣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不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牛桂荣本人也在信雅达公司存了22.5万元,至今未取出,并将公安机关认定其的提成款5747元全部退还,本人未获得任何好处和利益。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桂荣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当庭提交了陈伟、熊婷、朱攀枝三人出具的书面证言,以证实以上三人都是被告人牛桂荣在信雅达公司结算中心的同事,为了获得更高的投资利息,主动找到牛桂荣,将各自的投资款存到牛桂荣名下,相关的利息和提成也均由各人领走,牛桂荣未获得任何好处。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4年8月,廉金枝(另案处理)先后成立中宏昌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昌盛公司)、河南千森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森宇公司)、焦作市信雅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雅达公司)、焦作市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公司)等多家公司,并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投资理财、资产管理、农业合作等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以高息吸收社会不特定群众资金,再以高息对外放贷,以赚取利差。除被告人付洪来系信雅达公司业务员外,被告人都小霞、张洁、张莉薇、崔丹丹、赵璐、邢丰、史清洋、郭长喜、韩向海、赵庆琳、牛桂荣均系廉金枝控制下的各公司的行政人员或者后勤服务人员,但按照公司的规定,只要系公司工作人员,均可以为公司拉存款并根据存款数额获取相应提成,故各被告人通过将亲朋好友发展为公司投资客户、接待前来咨询的投资群众等形式,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都小霞在千森宇公司焦作分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续约金额550000元;在信雅达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456000元,有存款明细的41961000元(新增22475000元)。2011年10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张洁在千森宇公司焦作分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530000元(新增7365000元)。2010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张莉薇在千森宇公司焦作分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160000元(新增4720000元);在万众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155000元(新增3425000元)。2013年9月到2014年8月,被告人崔丹丹在千森宇公司焦作分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246000元(新增8218000元)。2010年11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赵璐在千森宇公司焦作分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955000元(新增4665000元);在万众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20000元(新增480000元)。2010年10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邢丰在千森宇公司焦作分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440000元(新增5015000元)。2012年5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史清洋在中宏昌盛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570000元,有存款明细的6660000元(新增1990000元)。2012年8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郭长喜在信雅达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335000元,有存款明细的5405000元(新增2155000元)。2010年4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赵庆琳在千森宇公司焦作分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60000元(新增1600000元);在信雅达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180000元,有存款明细的7310000元(新增4410000元);为万众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0元。2011年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韩向海在千森宇公司焦作分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126000元(新增1676000元);在信雅达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25000元,有存款明细的1860000元(新增660000元);为万众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0000元。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付洪来在信雅达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875000元,有存款明细的6135000元(新增4415000元)。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牛桂荣在信雅达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100000元,有存款明细的2385000元(新增13900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都小霞已将其所获提成款94461.85元全部退还至焦作市打非办专项账户内;被告人张洁已将其所获提成款56394元全部退还至焦作市打非办专项账户内;被告人张莉薇已将其所获提成款70407元全部退还至焦作市打非办专项账户内;被告人崔丹丹已将其所获提成款40974元全部退还至焦作市打非办专项账户内;被告人赵璐已将其所获提成款55094元全部退还至焦作市打非办专项账户内;被告人邢丰已将其所获提成款24227元全部退还至焦作市打非办专项账户内;被告人史清洋已将其所获提成款15484元全部退还至焦作市打非办专项账户内;被告人郭长喜已将其所获提成款11455.1元全部退还至焦作市打非办专项账户内;被告人韩向海已将其所获提成款23003.05元全部退还至焦作市打非办专项账户内;被告人赵庆琳已将其所获提成款21317元全部退还至焦作市打非办专项账户内;被告人付洪来已将其全部提成款10486.7元全部退还至焦作市打非办专项账户内;被告人牛桂荣已将其全部提成款5747元全部退还至焦作市打非办专项账户内。另查明,经本院委托各被告人住所地司法局调查评估,12名被告人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以上犯罪事实,有12名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廉金枝等人证言、投资群众杨海生等人证言、相关投资理财合同、公安机关统计的各被告人吸收资金表、河南金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金鼎鉴字【2015】第012号司法鉴定报告涉及相关人员吸收公众存款及其业务提成金额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扣押清单、各被告人退还提成款缴款单据、司法机关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有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违法信息查询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都小霞、张洁、张莉薇、崔丹丹、赵璐、邢丰、史清洋、郭长喜、韩向海、赵庆琳、付洪来、牛桂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12名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罪数额,系专业机构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公司原始凭证及公司财务系统数据等证据按照相关审计规则和程序所得出的结论,结果真实可信,故被告人都小霞、张莉薇等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其犯罪数额有误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牛桂荣本人投资225000元,应从其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廉金枝成立并实际控制的中宏昌盛公司、信雅达公司等多家公司均是为了非法集资而成立的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均为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具有整体性;该行为虽然按照法律规定不作为单位犯罪而是作为个人犯罪处理,但该行为系组织、领导及参与人员的共同犯罪,应按照相关人员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给予相应处理;陈伟等人虽是信雅达公司工作人员、与被告人牛桂荣系同事关系,牛桂荣未向陈伟等人主动进行宣传和拉存款,但陈伟等人是在受到公司的整个宣传行为诱惑的情况下进行的投资,其对于公司来讲,也属于不特定人员,其投资也属于被非法吸收的存款,对于这部分存款被非法吸收,被告人牛桂荣也起到了相应的帮助作用;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牛桂荣未进行公开宣传、未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其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本案12名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对廉金枝所开办的焦作市信雅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期间,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在公司的作用和行为,之后能够随传随到,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本案12名被告人相对于廉金枝等人而言,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本案12名被告人能够将所获提成款全部予以退缴,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12名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经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对12名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都小霞、张洁、张莉薇、崔丹丹、赵璐、邢丰、史清洋、郭长喜、韩向海、赵庆琳、付洪来、牛桂荣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都小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20000元,剩余罚金30000元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20000元,剩余罚金30000元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莉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崔丹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10000元,剩余罚金40000元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赵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20000元,剩余罚金30000元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邢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史清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八、被告人郭长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10000元,剩余罚金40000元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九、被告人赵庆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被告人韩向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20000元,剩余罚金30000元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付洪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二、被告人牛桂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10000元,剩余罚金40000元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都小霞退缴提成款94461.85元、被告人张洁退缴提成款56394元、被告人张莉薇退缴提成款70407元、被告人崔丹丹退缴提成款40974元、被告人赵璐退缴提成款55094元、被告人邢丰退缴提成款24227元、被告人史清洋退缴提成款15484元、被告人郭长喜退缴提成款11455.1元、被告人韩向海退缴提成款23003.05元、被告人赵庆琳退缴提成款21317元、被告人付洪来退缴提成款10486.7元、被告人牛桂荣退缴提成款5747元予以退还本案投资群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连生审 判 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马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