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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3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海琴与荥阳市利达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琴,荥阳市利达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民初3951号原告:刘海琴,女,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荥阳市利达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闫村六组。法定代表人:王盘停。原告刘海琴与被告荥阳市利达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殿卿、被告荥阳市利达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王盘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奶牛30头或支付奶牛款4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原、被告经协商,由原告自带奶牛到被告处养殖,被告收购牛奶。2011年1月1日,原告带19头奶牛到被告处,截至2016年5月22日,原告在被告处共养殖奶牛30头。2016年5月22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在医院住院,期间被告扣留原告30头奶牛,至今不许原告带走,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处理。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2016年5月22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两个月后,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出具收入证明用于向保险公司索赔,证明其在被告处养牛30头、牛奶产量下降损失、工人工资等内容,然而证明内容均为虚假。随后,关于原、被告之间的养殖奶牛经济纠纷,双方在原告朋友的调解下,已于2017年1月9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法定代表人王盘停补偿原告6万元,王盘停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等。因此原告起诉不实,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从事奶牛养殖业务,原告带奶牛到被告处,自带自养,被告收购牛奶。2016年5月22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随后双方于2017年1月9日就奶牛养殖经济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王盘停补偿原告刘海琴6万元,王盘停不再承担责任,刘海琴作为收款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确认。2017年7月5日,原告刘海琴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奶牛30头或支付奶牛款4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债务可因清偿而消灭。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于2017年1月9日调解解决,且被告法定代表人王盘停已按约支付原告补偿款6万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海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刘海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禹 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鐘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