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5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诗全与曾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诗全,曾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534号申请执行人李诗全,男,生于1974年4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曾毅,男,生于1983年6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7)宜高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曾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毅在通知送达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016.5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1066.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毅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曾毅所有的价值1066.5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银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