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6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塔支行与刘合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塔支行,刘合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6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塔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房县红塔镇七河村。代表人杜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合云,农民。本院在执行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塔支行与刘合云一案中,经查,刘合云在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合云在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号为81×××75的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礼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