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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战士与王艳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战士,王艳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418号原告:马战士,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王艳霞,女,汉族,1978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马战士与被告王艳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战士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虎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