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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北屯市信达小额货款有限公司与黄建勋、陈爱明、牟文玲、龚清君、陈拥军、刘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屯市新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爱明,牟文玲,陈拥军,龚清君,黄建勋,刘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1执50号申请执行人:北屯市新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爱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爱明。被执行人牟文玲。被执行人陈拥军。被执行人龚清君。被执行人黄建勋。被执行人刘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屯市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爱明、牟文玲、陈拥军、龚清君、黄建勋、刘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01316.3元,执行费1419.74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爱明已偿还欠款50000元,剩余501316.3元未履行。双方当事人经本院组织和解,已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春雷审判员  谷长国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