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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恢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田西忠、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西忠,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恢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西忠,男,1951年11月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组织机构代码760970237。法定代表人陈尚洋,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田西忠与被执行人被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申请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山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王志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商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