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3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喜与谢云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谢云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3民初68号原告:刘喜,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工人,现住右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爱,山西省助残帮扶协会会长。被告:谢云平,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右玉县政协职工,现住右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南路。代表人:陆晓军,该公司经理。原告刘喜诉被告谢云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刘喜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元(原告已预交),由刘喜负担。审判员 贺学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宝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