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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维娜、刘俊青与李连生、李丹、袁玉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保83号维娜、刘俊青、李连生、李丹、袁玉起:申请人维娜、刘俊青与被申请人李连生、李丹、袁玉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187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一、查封被申请人李丹名下的房屋(房权证号;珲房权证珲字第xxxx**号、丘地号;xx-x-x-xx、面积;133.36平方米)查封价值为35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刘亚林提供担保的珲春市靖和街东方绿洲嘉苑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珲房权证珲字第xx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14日查封被申请人李丹名下的房屋(房权证号;珲房权证珲字第xxxx**号、丘地号;xx-x-xxx、面积;133.36平方米)查封价值为35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刘亚林提供担保的珲春市靖和街东方绿洲嘉苑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珲房权证珲字第xx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保83号申请人维娜、刘俊青与被申请人李连生、李丹、袁玉起民间借贷纠纷保全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