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4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包义勤、张世琴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包义勤,张世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290号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正安县行政中心B区。法定代表人:陈孝利,系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培超,系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旭,系正安县庙塘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包义勤,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张世琴,女,1977年7月28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执行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包义勤、张世琴行政非诉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等财产线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324执2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持(2017)黔0324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简啟福审判员  陈明远审判员  管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