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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5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天津福瑞裕德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天津三达铸造有限公司、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福瑞裕德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天津三达铸造有限公司,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754号原告:天津福瑞裕德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石臼窝村东物回基地3区。法定代表人:李红娟,经理。被告:天津三达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明璋,经理。被告: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曲德福,经理。原告天津福瑞裕德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三达铸造有限公司、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天津福瑞裕德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福瑞裕德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4160元,减半收取计47080元,由天津福瑞裕德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升霞审 判 员  张 德人民陪审员  丁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