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5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泰安岳首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段孝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岳首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段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5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泰安岳首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组织机构代码75825641-3。法定代表人:李阿燕,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段孝生,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岳首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孝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正在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02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张岱东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商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