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2民初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蕾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3**民初4158号原告黄某某,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宗华,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海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