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蕾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3**民初4158号原告黄某某,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宗华,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海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