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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苏腊桂与王继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腊桂,王继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137号原告:苏腊桂,女,195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系安徽省当涂县护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继伟,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康泰佳苑功辉大厦5层507室。负责人:俞能德,该分公司总经理。原告苏腊桂与被告王继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苏腊桂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腊桂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继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腊桂撤回对被告王继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2元,由原告苏腊桂负担。审判员  崔益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