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刘文胜与李学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文胜,李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财保3号申请人:刘文胜,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襄汾县新城镇居民,住襄汾县。被申请人:李学军,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文胜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学军在襄汾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刘文胜以其所有的两套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文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学军在襄汾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刘文胜所有的的位××县号、位于××县西的房屋,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申请人刘文胜保管,其可以使用,但不得转移、隐匿、买卖、毁损,并不得对被查封的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刘文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张麦兰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