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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范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916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庙湾镇里湾村委里湾,身份证号码:4128271983********。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1年11月12日,汉族,住平舆县庙湾镇里湾村委里湾*组,身份证号码:4128271971********。关于范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已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91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