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26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叶宗林与杭州张生记饭店、张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宗林,杭州张生记饭店,张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6667号原告:叶宗林,男,195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亮,上海言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张生记饭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国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绍康,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军,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男,196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原告叶宗林与被告杭州张生记饭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原告叶宗林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追加张明为被告。并于2017年7月20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叶宗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亮、被告杭州张生记饭店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绍康、宋泽军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叶宗林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宗林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孙姣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