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4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博士与宋留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士,宋留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459号原告:李博士,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宋留生,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住杞县。原告李博士与被告宋留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博士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博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博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李博士负担。审判员 刘沛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焕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