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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53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光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马正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光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马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53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光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南路136号1-2层。法定代表人:王爱卿,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正华,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住东阳市南市。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浙0783执53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正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小型汽车一辆。现因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马正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忠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庆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