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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6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翠英与林景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翠英,林景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161号原告何翠英,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林景菁,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何翠英与被告林景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翠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何翠英负担。审判员  杨冬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