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6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翠英与林景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翠英,林景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161号原告何翠英,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林景菁,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何翠英与被告林景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翠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何翠英负担。审判员 杨冬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