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财保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江财、梅雪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江财,梅雪芳,李伟,朱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财保36号之一申请人:李江财,男,194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申请人:梅雪芳,女,194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李伟,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朱明君,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申请人李江财、梅雪芳、李伟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明君所有的津C×××××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李江财已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江财、梅雪芳、李伟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朱明君所有的津C×××××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为2017年8月18日至2019年8月17日。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李江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瑞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