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广枝、于凤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枝,于凤华,丁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保380号申请执行人刘广枝,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于凤华,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申请人丁丁,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5民初206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丁丁在银行存款21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经查询被申请人丁丁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丁中国工商银行0200276001026842477的存款2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杨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