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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9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全来与郑州臻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来,郑州臻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452号原告:马全来,男,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郑州臻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中段66号。法定代表人:XX。原告马全来与被告郑州臻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马全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全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希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