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广义、李冬明、张玉柱、朱广鑫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义,李冬明,张玉柱,朱广鑫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2刑初114号公诉机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广义,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吉林省农安县人,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冬明,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户籍地黑龙江省安达市,现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玉柱,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吉林省德惠市人,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向新,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广鑫,男,1993年3月24日出生,吉林省农安县人,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汽检刑检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广义、李冬明、张玉柱、朱广鑫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庄博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郑晓旭担任记录。被告人朱广义、李冬明、张玉柱、朱广鑫及张玉柱的辩护人王向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朱广义、李冬明、张玉柱、朱广鑫相互交叉结伙,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奔驰路与东风南街等地,采取驾驶机动车故意撞击其他违章行驶车辆的手段,多次制造交通事故并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朱广义参与敲诈勒索作案六次,敲诈勒索财物共计人民币27100元,分得赃款21200元;李冬明参与敲诈勒索作案五次,敲诈勒索财物共计人民币17600元,分得赃款3000元;张玉柱参与敲诈勒索作案一次,敲诈勒索财物共计人民币11700元,分得赃款900元;朱广鑫参与敲诈勒索作案二次,敲诈勒索财物共计人民币6200元,得赃款6200元。案发后,朱广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在朱广义的协助下将张玉柱抓获;在李冬明的协助下将田某(其他案件被告人,已判刑)抓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5月1日,被告人李冬明、朱广鑫在长春市高新区前进大街与金宇大路交汇处,由李冬明驾驶×××号出租车,趁被害人于某的×××号丰田威驰轿车违章行驶之机,故意撞击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于某人民币4200元。2、2016年8月14日,被告人朱广义、李冬明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奔驰路与东风南街交汇处,由李冬明驾驶×××号出租车,趁被害人历某的×××号雪铁龙轿车违章行驶之机,故意撞击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历某人民币1800元。3、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朱广义、李冬明在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与正阳街交汇处,由李冬明驾驶×××号出租车,趁被害人刘某的×××号奔腾B50轿车违章行驶���机,故意撞击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刘某人民币3000元。4、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朱广义、朱广鑫在长春市高新区通源医院门前,由朱广鑫驾驶×××号出租车,趁被害人王某1的×××号途观轿车违章行驶之机,故意撞击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王某1人民币2000元。5、2016年9月11日,被告人朱广义、李冬明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沈路与鸣鑫路交汇处,由李冬明驾驶×××号出租车,趁被害人鲁某的×××号宝来轿车违章行驶之机,故意撞击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鲁某人民币4000元。6、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朱广义、张玉柱在长春市高新区旷达路与卓越大街交汇处,由张玉柱驾驶×××号出租车,趁被害人王某2的×××号奇瑞轿车违章行驶之机,故意撞击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王某2人民币11700元。7、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朱广义、李冬明在长春市高新区光谷大街与蔚山路交汇处,由李冬明驾驶×××号出租车,趁被害人李某2的×××号福田面包车违章行驶之机,故意撞击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李某2人民币46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广鑫已将其违法所得人民币6200元全部予以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广义、李冬明、张玉柱、朱广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证人田某证言;被害人于某、李某2、王某2、历某、刘某、王某1、鲁某陈述;被告人朱广义、李冬明、张玉柱、朱广鑫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广义、李冬明、张玉柱、朱广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驾驶机动车故意撞击其他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广义有犯罪前科,应予严惩。被告人朱广义、李冬明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玉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广鑫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退赃退赔,可从轻处罚。关于张玉柱的辩护人认为张玉柱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张玉柱在本案中有驾驶机动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参与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且事后亦分得赃款,故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该辩护意见于法不合,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六十八条【立功】、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四十二条【拘役】、第四十四条【拘役期限】、第四十七条【刑期折抵】、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广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冬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张玉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朱广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五、责令被告人朱广义、李冬明退赔被害人历某人民��一千八百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三千元;退赔被害人鲁某人民币四千元;退赔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四千六百元。责令被告人朱广义、张玉柱退赔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一万一千七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任福生人民陪审员 崔秀英人民陪审员 门 爱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