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言某某与许某某、株洲鼎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言某某,许某某,株洲鼎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申请执行人:言某某,男。被执行人:许某某,男。被执行人:株洲鼎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法定代表人:邹尔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言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株洲鼎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喻 涛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志明 关注公众号“”